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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门规定夫妻可互查财产律师直斥毫无意义
来源:北京晚报发布时间:2012年03月27日作者:

      广东江门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《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(修订草案)》。根据《规定》,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,向工商行政部门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、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。

  实际上,从2010年开始,广州、青岛、济南就已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性规定。尽管网上对于“夫妻互查财产”的规定支持者不少,但记者采访到的两位法律专家却对这一规定的出台并不看好。实际上,它能发挥多大的作用?专家表示怀疑。

 

社会现状


 

夫妻需要财产知情权


  地方相继推出的“夫妻互查财产状况”的规定,虽然也引起了很多类似“谈钱伤感情”的质疑,但记者注意到,这样的规定还是受到了较多老百姓的支持。

  2010年,当广州市最先推出这一规定后,厦门媒体调查发现,6成以上厦门已婚居民表示,欢迎厦门也实施类似的规定。

  去年年初,针对济南市推出的“夫妻互查财产”规定,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曾进行过一项3075人参与的网络民意调查,有47.1%的人表示支持,27.3%的人反对,另外25.6%的人表示“不好说”。

  针对最近江门市通过的规定,在新浪微博的评论中,支持的声音占到了一半。

  为什么地方相继出台这样的规定,而且还获得了一定数量的群众支持?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、律师李莹对此分析认为,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保护不够。

  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。在离婚时一方若有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有这种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。

 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有这样的表述,但法律的精神已经表达出这样一个意思:对于夫妻共同财产,夫妻双方都是有知情权的。

  “但是,我国对这种知情权的保护是不够的。在国外,想查夫妻共同财产很容易,但是在我们国家就很难。”

  李莹告诉记者,在她所办理的案件中,夫妻一方隐匿、转移共同财产的现象特别多,而且往往女性成为受害者。“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,大多数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关系中仍处于弱势地位。现在还有很多全职太太,包括股票、公司情况等,丈夫不说,她们是不了解的。即便有些妻子想了解,她还要考虑到丈夫的感受。

  李莹认为,这条规定所引发的强烈的社会关注和讨论,体现了一种社会需求。

 

专家质疑


  社会需求强烈,但是,是不是简单的出台这样一个地方性规定就能解决问题,满足需求?

  记者采访到的两位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专家,都对这条规定所能发挥的作用表示怀疑。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、律师杨晓林,甚至直斥这条规定“毫无意义”。

  1

  银行存款怎么查?

  “为什么说这条规定毫无意义,你要知道问题的症结在哪里。现在的离婚官司中最难的是查银行存款和股票账户。但如果仔细看这条规定,它所针对的并不包括银行金融机构。”杨晓林说。

 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金融机构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。“那么夫妻之间应不应该保密?相关部门应该努力把这个问题解决了,远胜于出台这样的规定!”

  杨晓林告诉记者,除非你向法院提供具体的账号,否则即便在离婚诉讼阶段,当你不知道银行账户和股票账户的情况下,仅凭一个姓名和身份证号,一样查不了对方的存款情况。只有到了执行程序,法院才可以去央行进行调查。

  当然,银行更不会受理个人的申请。“地方规定属于下位法,商业银行法属于上位法,地方再怎么规定,银行也不会理你。”所以,在这些地方规定中,并没有把金融机构列在其中,只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、车辆管理部门后,含糊地用了个“等机构”。

  说白了,能查的东西,离婚诉讼阶段就能查。诉讼阶段都查不了的东西,之前个人凭着什么身份证、结婚证,更不可能查得出来。所以杨晓林说,从法律实务上看这条规定毫无意义。

  2

  夫妻个人财产怎么办?

  “夫妻互查财产状况”的规定,仅作为一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,法律效力非常有限。这是很多专家都提出的担忧。

  莫要说跨出这些地区,即便是在出台这些规定的省市的管辖范围内,这条规定又能发挥多大的作用,也令人怀疑。

  在“夫妻互查财产”方面,广州是第一个吃螃蟹的城市。《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》早在2010年6月1日起就已开始实施。其中第23条规定,夫妻一方持身份证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,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、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,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,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。

  广州的相关规定实施一个月后,曾有当地记者进行暗访,跑了银行、工商、车管所、房管局四个单位和部门。然而事实证明,只有房管局一处查询成功。

  此外,就是这条规定本身也存在着问题。李莹律师表示,作为一种隐私,国家法律对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是给与保护的,只有国家的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的程序才能够查询。而在夫妻财产中,不仅包括了夫妻的共同财产,也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。

 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,夫妻双方应当享有知情权。但是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情况,仍然要受到法律保护,即便是夫妻也不能想查就查,否则就是违法的。

  但是在具体操作中,如何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,这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。李莹认为,在没有一个成熟、完善的措施的前提下,就草率出台这样的规定,很可能会出现保护了一方的财产权利,却侵害了另一方的利益。

  3

  会不会影响夫妻信任?

  在网上质疑的声音里,有这样一种观点,认为这条规定把夫妻当成了利益关系体,影响了相互间的信任。

  对于这条规定所产生的效果,李莹律师也表示出了忧虑。她认为,导致夫妻双方互相猜疑和不信任的这种可能是存在的。

  “就像前一段出来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,事实上它过多的关注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,反而忽略了人身关系,有的专家甚至认为它已经成了一个合同,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。”李莹说,究竟我们应该怎么去看待婚姻、信任婚姻?是以感情为基础,还是以财产关系为基础?法律本身是具有引导作用的。

  “有些法律的制定可能初衷是好的,但是制定出来以后,在具体操作中,是否还能与它的立法原意保持一致,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。”李莹说,婚姻关系是非常复杂的问题,用简单的、一刀切的法律规定去解决复杂的婚姻关系,可能会事与愿违,反而产生负面影响。

 

律师建议


 

规定要有 但应治本


  “夫妻互查财产”的规定似乎不怎么好使。但现实情况是,当夫妻关系已经破裂,而且到了不得不离婚的时候,我们又如何去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?

  “我们都很清楚,有很多公司你去查都是亏损的。在我代理的案件中这种案例很多见,就算去查,你也查不到。所以,这实际上反映出的是整个社会的配套制度、信用体系不完善、不健全的问题。”

  李莹认为,在银行、工商、税务等等这些部门,如果相关配套制度都完善了,有了健全的信用体系,那么这种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就是一种画蛇添足。反之,如果这些体系不完善,即便制定出这样的规定,也起不到任何的效果。

  杨晓林则提出,法院是否可以针对家事诉讼的特殊性,将执行阶段可以通过央行查询账户信息的手段,前置到离婚诉讼程序中?是否可以设定专门的家事诉讼程序,将财产查询的力度加大?在当事人和律师无法自己查询财产信息的时候,将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职能规范起来,并落实到实处。

  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了,“夫妻互查财产”的规定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。

 

微博评论


 

夫妻需要财产知情权


  愉悦心情:怎么感觉这种互查的规定,有挑拨离间之嫌啊?夫妻之间,应该是互相信任。横加这么一道规定,感觉两人之间不是夫妻了,却成了两个利益关系体了。不赞成有这种规定。

  来自火星的狗仔:这个立法挺好的。毕竟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,大家都有知情权,既然感情都没了,不能连最后一点保障都丢了。

  林恒的烟火:出台地方法规,赋予夫妻双方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,不仅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利,减少纠纷,而且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,特别是维护妇女的权利,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

  时间能不能为wo停留:毫无疑问,婚姻关系中处于第一位的永远是道德和感情,绝对不是法律。但是,在不稳定或即将破碎的婚姻关系中,夫妻双方有无财产“查询权”却显得至关紧要,事关财产权益的公平公正。这是两个不同的语境,不能简单地基于前一种语境来否认夫妻互查财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。我们更应该做的,恐怕是基于后一种。